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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十一)


 日期:2005-12-30 9:45:51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王丹

1.李女士问: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说这是现房买卖,说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时开始,此房就交付我了,风险由我承担,请问开发商这一说法正确吗?

答:不正确。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而不是自签订合同时,就认为已交付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汉口陈先生问:我在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款早已付清,而且早已过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期,但开发商却说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办证延期,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是怎样的步骤?开发商的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在实践中,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的大致步骤为:首先,开发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核验证、竣工图纸等;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管局部门立契过户;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从这个过程看,要把权属证书如期办下来,开发商起主要作用,协调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是开发商的义务,故开发商的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汉阳邓先生问:我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现售商品房,当年就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我无法取得此房所有权登记,我想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付我的损失,请问有无法律依据?

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合同约定或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解除,开发商承担赔偿买受人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你的这一想法有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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