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先生: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时发现其所在小区内部环境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描述相差很大,我能到法院去告销售商违约么?
答:如果该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上的内容具体明确,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该房屋的选择权及商品房价格,则该购房者可以控告销售商违约。但如果比较抽象、对房屋价格等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能以违约为由告开发商违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赵先生所说的事例中,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描述相差过大,应当可以视为要约,可以产生法律上规定的合同的约束力。
2、李女士:我们所在的小区内有一片空地,现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其改为停车场并收费,请问是否合理?
答:小区物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小区内的公用面积一般会计入公摊,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要将其改为停车场,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改建,同时也应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及业主的共同使用权。因此,在李女士所举的事例中,除非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经协商后同意将空地改为停车场,而且即使作为停车场,其所获收益也应为业主委员会所享有。
咨询律师: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五年,擅长办理各类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