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先生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竣工备案证,但我收房时,开发商一直拒不提供,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提供竣工备案证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那么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向业主出示,否则属违约,对此,你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且由此造成的房屋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2、李女士问:我购买了一花园的房子,快到交房时,我到所购的房子里看了看,发现地面粗糙不平,甚至还有裸露的钢筋头,此外还存在严重的渗水情况。对此,我该怎么办?
答:上述情况如果与你同开发商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不符,则应属开发商违约。你可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前,建议购房者不要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如购房者急需用房,也一定要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并由开发商确认。还可依据合同约定及保修责任,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3、刘小姐问:我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但开发商隐瞒了该房业已抵押给某银行的事实,在我入住后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告知实情。对此,我该怎么办?
答: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有明确规定,你可以解除该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简介:何进杰,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学士。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办理民商事、房地产等方面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