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先生问: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推荐文本)其中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它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对于这一问题,建设部发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明确,开发商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它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开发商必须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邓女士问:我在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关于住宅质量保修中的保修期限,现行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期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3、李女士问: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说:由于是现房买卖,这个房屋的保修期从签订合同时就开始计算。开发商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保修期应当从开发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开发商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且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而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咨询律师: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