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问:我系养子。养父去世后,养母用养父和自己的工龄购买了养父单位的房改房,将产权证办在其个人名下。问该房屋我有无继承权。
答:首先,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由于该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养父去世后,所以得区分两种情况:如养父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已经进行遗产分割,该房屋系养母用个人收入购买,则购买该房屋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应视为政策性补贴,该房产不能视为遗产,不能主张共有权。但是如果养父去世后,继承人之间一直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而且购买该房屋的财产来源于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则该房产应作为遗产,你依法可以主张继承权,从而要求分割。
张女士问:我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办理产权证时的面积有一定差别,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我虽然同意购买,但总对实测面积有所怀疑,问怎么办?
答: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组成,故业主们对面积的质疑主要是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公用面积的质疑。而哪些面积是否可以分摊不是由测绘部门来确定,它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行为,所以目前业主的大部分纠纷主要集中在公摊面积上。业主们如果对公摊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分摊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对面积数据有疑义,可以要求原测量单位进行复测,如果还有疑义,可以向上级房地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测绘从纯粹的技术角度讲,它属于测绘领域比较简单的一种,但是从专业角度讲,房产测量与其他的测绘有很大的不同,房产测量涉及到大量的测绘技术知识、建筑知识、房产的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法律性。
杨先生问: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合作近十年,我们一直按期交租,配合他们的管理,相处非常融洽。现合同快到期,对方将该房屋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开始装修,严重影响我公司经营,问我方有何权利?
答:第一,根据《合同法》229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贵公司有权继续在该租赁场所内经营,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第二,根据《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对方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你们的优先购买权,即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同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一般掌握在60天前,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可主张对方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三,根据《合同法》第228条之规定,因对方装修给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并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李先生问:现在国家出台了关于自住不满两年的房屋买卖要征收营业税,而我想买一套二手房。某中介公司就给我建议,可以先租后买的形式,即我先住进去,以租赁的形式先租两年,等两年后再办过户。这样既可以达到居住的目的,又可以为对方逃避营业税的征收。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是一种明显的避税行为,因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而肯定是违法的。同时这样的做法对你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目前你们之间只能建立一种租赁关系,而对于租赁关系法律保护的力度是很薄弱的。一旦这两年间,对方看房价涨起来,就可能会单方撕毁合同,到时如果将房子卖给他人,同时也办理了过户手续,你将无法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仅能要求对方赔偿,但无疑是给自己增加麻烦,即使诉讼,也不一定能达成较好效果。所以建议慎重选择,还是按照正常合法途径办理为妥。
咨询律师简介: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五年多,在办理行政、民商事、建筑房地产案件方面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