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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更名进行二手房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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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9-26 11:43:58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马晓歆 |
1.李先生问:我以前在房地产开发商处买了一套期房,没有办证,后因出国就想转手。 开发商建议我可以经过他们转手,于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我在他们的联系下,将该房转让。可不知是何原因,现在房产证都没办下来,问,我能否请求转让协议无效。 答:可以。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你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无权进行买卖。 虽然房地产开发商给你作出了如此承诺,但毕竟未能交易成功,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的名为更名实为二手房买卖的行为管理越来越严格,很多城市也出台了关于严禁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受让人名称的相关规定,今后这样的行为将更不被准许。所以你可以请求宣告该转让行为无效,收回房屋。但是因转让该房产的行为所得利益应当返还。 2. 朱先生问:我公司欲受让一房地产项目,问需符合哪些条件?能否采取其他方式? 答:在双方的洽淡过程中,首先应查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开发情况。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对这些情况均查实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制定更为专业详尽的合同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及通过转让价款的控制等来达到对该地块的转让进行顺利操作。特别应注意该地块是否存在潜在的债务。以此种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税费特别高,同时手续繁琐。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采取的是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即通过受让公司的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来达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控制。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很多环节,同时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潜在债务而导致受让存在的风险。但相对直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而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相对费用低,手续简单。 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五年,擅长办理各种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及公司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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