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前,必须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装修押金,才能办理收房手续。如今,不少收房的市民遇到了这种情况。武汉市开发办介绍,此举无法可依,市民在购房时就应避免这种情况。
不久前,温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去办理收房手续时被物业公司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和300元的除渣费,才能办理收房手续。温先生认为,物业的这种做法不合适。
记者从武汉市开发办了解到,温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买房合同中既未涉及到物业管理的内容,也没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物业公司代开发商收取购房尾款以及办理收房手续,说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房款全部缴清后,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受托的物业公司,都应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的物权即交钥匙给业主。而趁交房之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该项目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无法可依。
如今,这种现象在收房中并不少见,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武汉市开发办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就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交纳时间、物业费起算时间以及装修押金等进行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