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因债务纠纷打起了官司。不曾想,其中一企业3名职工的“房改房”被当做公司财产查封。
孙某、张某和骆某是湖北省有色金属公司的职工。2003年11月13日,京山县法院下达裁定书,要求有色金属公司退还湖北省结晶硅厂(京山)破产清算组36万元债款。有色金属公司多次申诉,称并不欠结晶硅厂的钱。当月26日,京山县法院查封了孙某、张某和骆某分别位于武昌首义新村和徐东大街的3套“房改房”。
孙某等3人称,他们的“房改房”早在1993年底就购买了60%的产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7月,根据房改政策和省直房改办的批复,他们均已出资购买了100%产权。就在他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遭京山县法院查封。经过申诉后,京山县法院于去年9月5日解除了查封,但当天再次查封了这3套房子。
京山县法院有关人士称,执行法官曾到武汉市房地局咨询过,得知这3套房产(全部产权)还没有出售给个人,应属有色金属公司财产,所以予以查封。但该院承认未到省直房改办核查孙某等人的“房改房”归属问题,表示尽快核实,如果确实查封错了,立即解除查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相关内容: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