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近年来,有关房产纠纷的话题不断飙升,一次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我们也请到了纠纷的三大参与者——房地产商、购房者、房地产律师。他们各诉其苦、他们各执一词、他们都有话要说……
消费者诉苦:理想与现实差别咋就那么大?
购房人张先生:
要说这房子我是真看上了,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中没有售楼员给我讲的南侧绿地,当我要求将其写入合同时却遭到拒绝,说这合同已经打好了不能随便乱改。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他们经理出面来了一句“要不你就签,要不你就别买。别人不都那么签的吗?”。看着销控表上越来越多的红旗,一狠心:“别人不都是那么签的吗?”于是睁着眼睛,吃下了这哑巴亏,把合同就签了。交房时就听天由命吧。
××花园业主王女士:
买房时听售楼小姐说的小区那叫一个好,看楼书画的房子那叫一个漂亮,那时我就天天想象自己住进自己的房子“听门前溪水流过,看倦鸟飞过山前”,结果自从搬进小区,门前的那条所谓的“河”就从来没流过水,垃圾却在里面越堆越多。要说那楼书中的山到是能看到,但得身子探出阳台并与地面呈60度角才能看到秃山一角,这哪叫赏山景啊?纯粹一活受罪。
××城业主马先生:
我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是打算和女儿一家一起住的,但去年女儿一家移民去澳大利亚了,这150多平方米的房子我们老两口住着太大了。我本打算把这套房子卖了换个小点的,但当要卖房子的时候人家却怀疑我的房子是不是自己的,因为我没有产权证。但这也不能怪我啊!我都入住6年了,开发商也没把产权证给我啊?可是无论我怎么说,别人就是不相信,在实际操作中也办不成房产的过户手续,结果我们老两口现在还“陪”着这个大房子过日子!
购房者许小姐:
我先生1.95米的个儿,当初就是看上这个房子的层高够高才决定签的合同,结果在入住以后他老说一进屋就有压抑感。我们一直没有找到原因。一次偶然的换顶灯,安灯的师傅说了一句“你们家的层高可够低的”才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结果一量,层高足足较原来的尺寸矮了6厘米。我们当时那叫一个气啊!
开发商无奈:众口难调 支持合理维权
北京金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慕林
每一个公民都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我们也支持消费者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这种维权必须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购房者如有不满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如果仍不能达成共识,可以拿出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闹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对于建立我国的和谐社会也是不利的。
同时一些媒体的舆论导向也是有失偏颇的。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当面对纠纷时,媒体应多方了解情况再进行报道,如报道片面也容易造成社会的误解。
开发商的群体是很大的,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但社会不能以点代面而把这个行业都予以否定。这对于那些操作规范、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振平
随着网上签约和新版合同的颁布实施,房地产纠纷比前几年要大幅度减少了。尤其是新版合同把以前容易出现矛盾的地方都明确了,大大减少了出现纠纷的可能性。由于物权法还未颁布,可能以后的纠纷会多出现在业主与物业方面的矛盾上。
开发商的冤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政策法规的不了解或疏忽可能会造成工作方面的过失。
另一方面就是自己的手续真的不完备,开始就是报着蒙骗客户的思想。但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
律师评理:位置不平衡导致矛盾产生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
在我国,房地产业还属于新兴产业,房地产法律法规不是非常完备,尤其是质量保证及价值体系。加之市场行为超前,因此存在众多“模糊”、“空缺”之处,这直接影响法官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消费者维权的顺利和保障。
同时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反程序或违约、侵权等行为较多。不少企业在涉及房地产的民事活动中不能依法办事,引起纠纷。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盲目相信楼书广告或售楼小姐的口头允诺。其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尽量细致、明确。再次要确立相对平和的购房心态,避免自己处于失望、被动的境地。最后在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前,进行必要的策划,采取可行、到位的诉讼策略及应对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 秦兵
购房者一定要关注合同,凡是所要求的事项和担心的事情都要写进合同,如果开发商以种种借口为理由拒绝写进合同,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认为这一点他是做不到的,就应该拒绝买房。有合同就有权利,没有合同就没有权利。
北京市律协物权法委员会主任 李晓斌
我觉得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房子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特别重大的消费品。消费者在实现房产消费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常常处于弱势,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现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绝大多数的时候,购房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也是单一由开发商制定的,这样,在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在购房之初就已经是不平衡的状态了。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房地产合同的管理。消费者在陷入房地产纠纷之中以后,应该首先找到相关协调部门加以协调,不要寄希望于同开发商直接协商。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
现在房地产市场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品房买卖上的纠纷;另外一种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首先商品房买卖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房价过高,开发商夸大事实、进行虚假承诺,商品房面积缩水等原因引起的,这样的纠纷历来就存在。
其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业主买了房子住,开发商就会派给他们一个“管家”,业主就要为这个管家付钱。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管家不是业主自己选的,而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不能选择的,这就在根本上使得业主和物业公司处在了不平衡的状态上。
记者手记:买房人的尊严
这一周,明显感觉到关于购房者维权的报道或是消息多了起来,都是这“3·15”闹腾的,大家都像是商量好的一样,纷纷在这个消费者“说话最硬朗”的日子当了一回“上帝”。虽然,现在已经有人在质疑“我们到底应不应该把3·15当个节过”,但个人认为应景的东西还是要有的。否则,让已经憋了一年“怨气”的消费者无处撒气,后果岂不是更严重。
说到房产维权,这两年可没少成3·15的“靶子”,而买房人似乎也寄希望于这一天,能够在社会舆论力量的帮助下,可以给某些“黑心”的开发商施加压力,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找回作为买房人的尊严。声讨是不能避免的,而在指责那些不负责的开发商的同时,也要看到另一些开发商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和尊严所付出的努力和诚意。也许,现在这些努力和诚意仅仅是星星之火,但相信随着房地产发展越来越法律化和规范化,终有一天会成就“燎原之势”。(李海鹏 齐琳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