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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投资回报”


 日期:2005-12-31 11:39:30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薛慧卿

    “统一经营、原价回购”、“1天赚24万元、天天有分红”、“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年回报率8.38%”……浏览最近的房地产广告,“投资回报”几乎成了广告中最热门的字眼,各种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酒店和商铺纷纷承诺超值回报,触动不少消费者的神经。对此,市工商局公开叫“停”,明确此类广告为违法广告。

  楼市低迷卖房炒“回报”

  “此类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存在极大的市场风险,”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早在1996年底,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就明确指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行为,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前几年,房产市场热销,房子不愁卖不出去。今年以来,由于国家对房产市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一些开发商为获取更大利润空间,以“投资回报”为卖点促销或者加价销售商品房,甚至分割销售不得拆零销售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和旅馆类用房(产权酒店),成为当前房地产广告的违法新动向。

  投资回报形式有多种

  【案例1】某产权式酒店在广告中声称“1天赚24万元,天天有分红,”投资者可获得连续10年的固定年租金,可在低风险状态下稳定持久地创造财富。

  该楼盘在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所谓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目前,本市不少房产商采用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这是不允许的。而房产广告中,更不能出现有关投资回报的承诺。

  【案例2】某楼盘在广告中宣传“前3年每年稳定物业补贴8%,后续两年依然可以保证每年8%补贴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所谓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目前,一些房产广告中承诺的“养楼金”、“物业补贴”等变相返本销售,同时违反了有关广告发布的规定。

  承诺诱人暗中藏风险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一些房地产广告中,房产商竞相以售后包租、提供固定回报、原价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房产。投资回报看似诱人,但在当前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暗藏不少风险。一旦房产商经营失误,售房前的承诺往往不能兑现,甚至发生开发商挪用预售款、携款走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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