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从《意见》可以看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呈现四大亮点:
《意见》指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意见》指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意见》指出: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与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
《意见》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