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将“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同时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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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草案的三审稿,对比此前的二审稿,增加了一部分新内容。
具体来看,今天审议的三审稿中,对成片开发建设征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提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同时,增加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除此之外,此次三审稿还新增了国家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同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此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