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财政部官网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认定为转移房地产行为。
同时,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其中还规定了,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新纳入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增加地方政府对普通住宅、集体房地产享受减免税的权限;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清算环节由应清算与可清算合并为应清算;征收管理模式变为后续管理。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来说,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区分“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情形,而是合并为“应清算”的六个条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既要避免因延迟纳税申报而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风险,也需要考量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务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地方政府对普通住宅、集体房地产享受减免税的权限。
在中央税收优惠层面,延续了现行的免税政策。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在地方税收优惠层面,将建造增值率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就集体房地产,赋予了省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权限。
(综合自:财政部官网、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