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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11:49 来源: 中房网

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博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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