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为张女士(右)办理居住权登记证明。(通讯员供图)
长江日报讯“没想到短短一个小时不到,就能拿到居住权证,悬在我心里多年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谢谢你们!”在青山区政务服务大厅,手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张女士激动地向接待她的工作人员致谢,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7月7日上午9时许,家住青山区的张女士和家人来到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不动产登记收件窗口,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当日10时45分,张女士便顺利办好了此项业务。这是青山区不动产颁发的第一份居住权登记证明,它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青山区的顺利实施。
据了解,张女士将房屋赠给了自己的子女,又担心交出房屋产权后会老无所居,一直心存顾虑。这次顺利办理居住权登记,解除了张女士“老无所居”的后顾之忧和心病。
青山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以房养老”的社会需求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诉求日趋显现。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青山区不动产窗口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更好服务广大群众。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居住权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
目前,市民在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的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均可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居住权合同(范本)》等相关申请资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勾选“居住权”,当场就可申领到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了解,7月1日起武汉市全面施行居住权登记。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16份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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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可申请设立居住权
记者了解到,居住权设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取得住宅所有权的一方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儿女名下,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四)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
(六)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公房,为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设立居住权。
(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二、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的。
(长江日报记者汪洋 通讯员彭长新 汪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