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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廉租房保障对象扩大3倍 申请须三大条件
http://house.cnhubei.com  2008-5-6 8:59:52  长江日报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廉租房保障范围,使其保障对象与经济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加强了廉租房保障资金和保障房源的筹措力度,对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保障对象扩大3倍

  保障资格条件与原《暂行办法》有本质性区别。原规定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而新规定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在理论上将保障对象放大了3倍。

  ●申请须三大条件

  资格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基本条件的第一条与原《暂行办法》一致,要求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二条是要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标准;第三条是要求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特定条件则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房租赁按户保障

  配房租赁面积标准属全新规定:1人户家庭从腾退的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中调剂安排;2人户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以上家庭,配房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上级财政要补贴专项资金

  廉租房资金的6大筹集渠道有所调整。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并且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增加了“上级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

  此外,仍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三条渠道。

  ●房源主要靠配建,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

  根据新规定,廉租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配套建设,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原《暂行办法》中的“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继续作为廉租房房源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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