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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将房产过户给一女儿
岳父生前分有一套单位的福利房,因为岳父在单位分房时没有足够的钱,所以由其三女儿吴女士(李姓读者的老婆)出钱为父母买了该套房,房产证署岳父吴某的名字。一年前,岳父病重期间将该套房赠给了其三女儿吴女士,房产过户给了其三女儿吴女士,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吴女士的名字。
前些时,岳父病故,此时,吴女士的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称该套房属父亲生前财产,认为父亲去逝他们也应该享有继承权。这样的情况,到底吴女士的哥哥和妹妹有没有继承权呢?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吴女士的兄妹无权继承该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中,李先生的岳父生前作出了将该房屋赠予吴女士的意思表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即经过依法登记,故已发生效力,该房屋已归吴女士所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故不属于李先生岳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也就不产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