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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对其女儿无法律效力
买房的时候售楼小姐说了句:“你跟女儿属直系亲属,可以代签合同。”在没有任何委托书的情况下亲生母亲代其女儿签购房合同有效吗?
家住汉口宝丰路的陈老太于2007年11月份在东西湖某楼盘看中一套89平米的住房。售楼小姐对陈老太说该楼盘现在仅剩几套,不能保证过几天还有,如想购买则需马上下订金1万元。陈老太便在没有和其女儿商量的情况下以其女儿的名义与售楼部签订了这份购房合同,并用其女儿不需要密码的信用卡支付了1万元的订金。回家后其女儿得知此事后,并不认可这套房子,也不认可其母亲代为购房的代理行为,遂与售楼部交涉,要求退房。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中陈老太的购房行为属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直接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故此案中售楼部与陈老太签订的购房合同,对陈老太的女儿没有法律效力,售楼部应退还1万元订金。在本次缔约的过程中售楼部也有过错,没有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身份,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刘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