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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柯美学)市民黄砚发准备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因居委会不给盖公章卡了壳。
汉川人黄砚发4年前拥有本市户口,现住汉口江大路26号,属花桥街解放社区管辖。一家五口住着120平米的房子,因人均住房不足25.5平米,他决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我没有单位,房产局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昨日,黄要求居委会写一份证明并盖章,证明他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和别处无住房,却遭到拒绝。
居委会主任余纯芳表示,不清楚黄的家庭年收入,也不知道他是否在别处购买住房。该社区有居民1.1万多人,每个月都有人口流动,无法弄清每个居民的“家底”。“搞不清楚怎么能随便盖章子证明呢?”
余纯芳出示了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可用公章为居民办理低保、残疾人、老年人、计生等证件盖章。此外,居民住房、安置等服务项目,社区拥有初审权才能盖章。也就是说,“社区印章只有在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盖。”以往,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居委会只须证明购房人为本辖区居民即可。今年9月以来,证明内容出现变化,他们无法把握,已拒绝了20份申请。
记者随后在江岸区花桥社区、江汉区航侧社区等多个社区了解,不少市民也有类似黄砚发这样的问题。
对此,江岸区房产局房产管理科科长王福岭解释,自2004年10月我市实行经济适用房集中登记以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单位、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居委会对他们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最了解,应该盖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