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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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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8月13日电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做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意见》指出,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廉租房
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意见》指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意见》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意见》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这些规定都将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单位集资建房
产权按经适房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宏观调控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
《意见》要求,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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