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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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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 2、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三)交办科室: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注:鉴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并开始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与管理程序拟于近期按该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故上述七、八两个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已按政策意图进行了调整,但要全面落实尚需待本市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书》核发单位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1 江岸区房产局 汉口洞庭街139号 2 江汉区房产局 汉口新华下路13号 3 桥口区房产局 汉口荣华街集贤花园特1号 4 汉阳区房产局 汉阳翠微路特1号 5 武昌区房产局 武昌临江大道59号 6 洪山区房产局 洪山双塘小区3号楼 7 青山区房产局 青山青翠苑1号 8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汉口高雄路166号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填表说明) 1、“产权人(出租人)”:如属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房改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填写;如属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填写房管所或自管房单位名称;承租私有住房的,填写私房出租人姓名;如居住其他住房的,填写该住房实际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姓名。 2、“住房类型”:如属私房,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写: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私房、自购经济房、自购房改房;如属租赁公有住房,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租直管公房、租单位自管房;如属其他情况住房,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租住私房、借住亲友房、住单位办公房、住集体宿舍或临时违章建筑等。 3、办理申请登记时,请随本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三个条件:1、武汉市城填常住户口。2、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5平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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