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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新规问答
http://house.cnhubei.com  2007-7-23 17:19:45  
 问:什么样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新规定出售?

  答:经政府批准定价公开向社会销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合作社向社会召集会员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截止到4月30日,需按政策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合作社项目名单附后。以后新增项目由国土房管局公布)。

  问:我两年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现在想卖出去,重新购买一套可以不可以?

  答:按照新的规定,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可以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核手续。

  问:住满5年是从入住时算起吗?

  答: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的起始日期,以缴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购房家庭可提供其中任何一个证件来确定时间。

  问: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尚未竣工,想转让给他人,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预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问:我想购买一套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须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不用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问:我想以原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该如何办理手续?

  答: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新购买人凭审核通过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问:以市场价格出售时,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综合地价款怎样收取?

  答:新规定明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成交价低于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高于指导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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