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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64元)。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按规定先行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证明》。
2、怎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证明? 答:(1)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2)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3)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可到符合登记受理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登记待购一套经济适用房。《资格证明》的有效期是24个月(如超过有效期的未购买家庭仍符合购买条件,需要延期的,经申请何时可以延期)。
3、我市现在那些地方有经济适用房可以购买? 答:由于前两年我市经济适用房计划偏紧,现在达到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多。近两年已下达计划在建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可进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www.whfcj.gov.cn)点击“在建经济适用住房”栏可以查到项目的位置和建设进度。
4、怎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具备销售条件是,市房产局会在报刊和市房产局公众网站上发布信息。 (1)购买登记的申请人可持购房《资格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己中意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登记; (2)当供量大于需求量时,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选房;当供量小于需求量时,由市、区房产局、公证机关进行摇号,按摇出的序号选房。 (3)选定住房后,应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签订由市房产局、工商局统一监制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取得住房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有多大? 答: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6层以下)为45—85㎡;小高层(7—12层)为50—90㎡;高层(12层以上)为55—95㎡。
6、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为多少? 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那个的价格,目前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2300元左右,具体会因地段、基础条件、建筑结构荷取得土地的成本不同而有高有低。每一个项目的价格有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政策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
7、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再出售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2005年6月6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以后可按市场价出售。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了政府的优惠政策,出售时应按出售时的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的比例届时由市房产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受益上交市财政部门。6月6日以前签订协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那个再出售按以前的规定办理。 8、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配套和环境怎样? 答: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过程中享受了政府的减免优惠政策,控制了开发商的利润(3%),故相对比较便宜,比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低500元左右。但在质量、配套和环境方面与普通商品房小区不相上下。
9、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答:困难企业集资建房也被称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它是一种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它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再出售的限制条件和面向社会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一样的。不同的地方在于:
- 只允许本单位的职工参与全额集资建房,不能对外销售;
- 参加自己建房职工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购买资格条件,由本单位打分排队确定,不用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明;
- 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按综合成本价出售,不允许集资单位有利润,故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相比,相对便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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