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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先生问: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交纳了一万元的定金,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一万元定金吗?
张律师: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假如是因为你单方原因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你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若不是由于你和开发商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开发商就返还一万元定金款。
二、张先生问:开发商在办理权属证书时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张律师:在开发商与买受人无其他约定情况下,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初始登记主要是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的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开发商负有相应的协办义务,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
咨询律师: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咨询电话:13707174417(栏目主持:黄妮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