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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http://house.cnhubei.com  2006-8-10 16:40:44  楚天金报

王先生问: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何律师答: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女士问:在交付时,开发商所交房与我所看样板房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何律师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黄女士问: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是否可以设定他项权?

何律师答: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

周先生问: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交付使用?

何律师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律师简介:何进杰,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学士。执业律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民商事、建筑、房地产等方面法律事务。电话:13071296234。

(栏目主持:黄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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